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执行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环节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
   
   
深圳市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发展深圳市集成电路制造业的若干规定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区域创新体系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快速发展的决定
   
   
关于改革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试行)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科技部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科技兴贸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共深圳市委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决定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五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40号

海关总署、信息产业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政策问题的复函》(国办函[2001]51号)有关规定,现将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到国外流片、加工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二、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国内无法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由信息产业部进行认定,并送国家计委备案。相关企业其产品经过认定后,直接到海关办理有关即征即退手续。具体认定办法和海关具体操作办法分别由信息产业部、海关总署另行制定。

三、信息产业部将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认定情况抄送财政部、国家计委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将享受该政策的年度实际进口金额和数量抄送财政部。

四、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实施。